世宁律师代理天猫、淘宝取得首例搬家软件相关大数据权益保护案一审胜诉


近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锐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迎来一审胜诉判决。该判决为目前全国首个针对搬家软件是否构成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作出的判决,广州互联网法院全面支持了天猫与淘宝的主张,明确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陈文煊律师及蔡小萌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天猫及淘宝的代理律师。


本案中,被告广州锐微开发了“铺货易”及“代销易”两款上货及发货软件。其中,“铺货易”可以帮助拼多多等平台的无货源商家“一键”爬取天猫及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数据,并上架至拼多多平台无货源商家开设的店铺。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的无货源商家店铺中下单后,“代销易”可以帮助无货源商家完成在天猫及淘宝平台上原货源店铺中的采买,并自动将天猫及淘宝平台的运单信息同步至拼多多平台,完成无货源商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发货。同时,广州锐微还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天猫及淘宝平台的热销商品数据,并在“铺货易”软件中以“精品货源”的形式向其无货源商家推荐。


本案首次就专门用于无货源商家未经许可搬运其他店铺商品信息的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新型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具体争议焦点涉及(1)天猫及淘宝对于平台享有的数据权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2)广州锐微开发运营案涉“铺货易”“代销易”软件是否构成对天猫、淘宝的不正当竞争。


经过天猫、淘宝的充分举证及论述,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上述争议焦点的判决中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


首先,明确认定天猫、淘宝有权对其平台上的商品数据进行保护,并从数据产生的合法性、运营数据的投入以及竞争利益三方面进行了论述。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层面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确认了平台数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所享有的可保护性,明确了天猫、淘宝系平台内商品数据的合法运营主体,就此享有竞争优势,有权就此主张权利。


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亦首次确认了“铺货易”“代销易”等同类功能软件向“无货源店铺”经营者复制天猫、淘宝平台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提供技术支持,挑选、推荐热销商品,未采取任何措施审核用户是否获得授权,为“无货源店铺”经营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持,该等行为扰乱了网络零售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平台以及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