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甯律師代理天貓、淘寶取得首例搬家軟件相關大數據權益保護案一審勝訴


近日,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訴廣州銳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迎來一審勝訴判決。該判決爲目前全國首個針對搬家軟件是否構成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爲所作出的判決,廣州互聯網法院全面支持了天貓與淘寶的主張,明確認定被告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世甯律師事務所陳文煊律師及蔡小萌律師在本案中擔任天貓及淘寶的代理律師。


本案中,被告廣州銳微開發了“鋪貨易”及“代銷易”兩款上貨及發貨軟件。其中,“鋪貨易”可以幫助拼多多等平台的無貨源商家“一鍵”爬取天貓及淘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數據,並上架至拼多多平台無貨源商家開設的店鋪。消費者在拼多多平台的無貨源商家店鋪中下單後,“代銷易”可以幫助無貨源商家完成在天貓及淘寶平台上原貨源店鋪中的采買,並自動將天貓及淘寶平台的運單信息同步至拼多多平台,完成無貨源商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發貨。同時,廣州銳微還通過技術手段,獲取天貓及淘寶平台的熱銷商品數據,並在“鋪貨易”軟件中以“精品貨源”的形式向其無貨源商家推薦。


本案首次就專門用于無貨源商家未經許可搬運其他店鋪商品信息的軟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一新型法律問題進行了討論,具體爭議焦點涉及(1)天貓及淘寶對于平台享有的數據權益是否應當受到保護;(2)廣州銳微開發運營案涉“鋪貨易”“代銷易”軟件是否構成對天貓、淘寶的不正當競爭。


經過天貓、淘寶的充分舉證及論述,本案中,廣州互聯網法院在上述爭議焦點的判決中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張:


首先,明確認定天貓、淘寶有權對其平台上的商品數據進行保護,並從數據産生的合法性、運營數據的投入以及競爭利益三方面進行了論述。值得關注的是,法律層面上,廣州互聯網法院在本案中確認了平台數據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所享有的可保護性,明確了天貓、淘寶系平台內商品數據的合法運營主體,就此享有競爭優勢,有權就此主張權利。


同時,廣州互聯網法院亦首次確認了“鋪貨易”“代銷易”等同類功能軟件向“無貨源店鋪”經營者複制天貓、淘寶平台單個或整店商品數據提供技術支持,挑選、推薦熱銷商品,未采取任何措施審核用戶是否獲得授權,爲“無貨源店鋪”經營者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提供技術支持,該等行爲擾亂了網絡零售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平台以及平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個人信息權益等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